Article 31

In force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认为规范性文件可能存在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可以采取座谈、情况通报等方式与制定机关交换意见,或者采取书面形式向制定机关询问有关情况,制定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均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存在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的,或者制定机关已经自行修改、废止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终止。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