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二十三条有效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对应当由其他备案审查机关处理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移送时,可以提出研究处理的意见和建议。其他机关在备案审查工作中发现规范性文件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形,移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处理的,由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