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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

第二十二条

有效

根据审查要求、审查建议进行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结束后,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将审查结果及时反馈审查要求、审查建议提起人。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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