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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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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

第二十四条

有效

对移送的规范性文件开展审查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审查结果反馈制定机关和移送机关。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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