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二章 备案第十三条有效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登记、存档。对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的备案范围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对不符合格式标准和其他备案要求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暂缓登记,并通知制定机关重新报送;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重新报送备案。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对制定机关的报送备案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对瞒报、迟报、漏报等情况予以通报。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