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二章 备案第十二条有效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备案。报送的备案材料包括备案报告,事前审查机构的合法性审查意见,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和说明,制定或者修改、废止的主要依据以及其他参考资料等。制定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标准和要求报送一式五份的纸质材料及其电子文本。电子文本应当通过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报送。每年1月31日前,制定机关应当将其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