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登记、存档。对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的备案范围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对不符合格式标准和其他备案要求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暂缓登记,并通知制定机关重新报送;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重新报送备案。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对制定机关的报送备案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对瞒报、迟报、漏报等情况予以通报。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