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二章 备案第十四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大兴安岭地区工作委员会承担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大兴安岭地区监察委员会、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大兴安岭分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