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工会应当推动构建生育友好型就业环境,督促用人单位依法执行婚假、产假、护理假、育儿假等制度,协助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母婴照料、托育托管等服务,保护职工生育和照顾家庭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