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工会条例/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一条有效工会应当推动构建生育友好型就业环境,督促用人单位依法执行婚假、产假、护理假、育儿假等制度,协助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母婴照料、托育托管等服务,保护职工生育和照顾家庭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