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工会条例/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可以通过建立法律服务组织等方式,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下,依法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