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可以通过建立法律服务组织等方式,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下,依法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