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长制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各级林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巡查工作。省级总林长、副总林长、省级林长每年巡查一次;市级林长、副林长每半年巡查一次;县级林长、副林长,乡级林长、副林长每季度巡查一次;村级林长每月至少巡查一次。企业林长可以参考对应层级频次开展巡查工作。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