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省、市、县三级建立林长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林长制实施和林草资源及其生态系统保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确定林长制年度工作计划。

省、市、县级林长每年应当至少组织召开一次林长会议。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