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档案管理条例/第六章 档案的鉴定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和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由档案馆和档案机构组织档案管理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登记造册,经档案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销毁。销毁档案应当到指定地点进行,并由两人负责监销,监销人员应当在销毁清册上签字。应当销毁的档案在销毁前,必须妥善保管,不得出卖、赠送。禁止擅自销毁档案。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