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出卖,需要向外国组织或者外国人赠送、交换、出卖档案复制件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档案馆捐赠、寄存或者出卖。严禁向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出卖或者赠送。

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未经档案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向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交换。

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应当保密的档案,未经档案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向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交换、赠送。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