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档案馆和档案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档案资料鉴定:

(一)对档案进行鉴定,确定保管期限;

(二)对需要公开的档案进行鉴定,向社会提供利用;

(三)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进行鉴定,统一处理或者销毁。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