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Amended

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和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由档案馆和档案机构组织档案管理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登记造册,经档案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销毁。

销毁档案应当到指定地点进行,并由两人负责监销,监销人员应当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应当销毁的档案在销毁前,必须妥善保管,不得出卖、赠送。

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