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档案管理条例/第二章 档案机构的职责第十一条已修改各单位档案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制度;(二)指导本单位档案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三)负责统一管理本单位内部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四)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资料、已公开的现行文件;(五)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六)确保本单位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开展档案利用工作。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