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档案管理条例/第二章 档案机构的职责第十二条已修改档案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岗位培训,具备专业知识,忠于职守,保守秘密。从事档案整理、技术服务、业务咨询的服务机构和个人,应当接受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