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第二章 养犬限制与登记管理第九条有效本市实行划区域限制养犬。三环路以内区域及三环路以外的城镇居民居住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医院、文物古迹保护区、风景名胜游览区等区域为重点限养区;其他区域为一般限养区。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