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第二章 养犬限制与登记管理第十条有效个人申请养犬符合条件的,重点限养区内每户限养一只;一般限养区内每户养犬不得超过两只。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