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第二章 养犬限制与登记管理第十四条有效申请养犬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个人申请养犬登记:(一)养犬人身份证件;(二)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具有固定居所的证明;(三)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犬只的检疫免疫证明。单位申请养犬登记:(一)书面申请材料;(二)单位主体资格证明;(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四)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犬只的检疫免疫证明;(五)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