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申请养犬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个人申请养犬登记:

(一)养犬人身份证件;

(二)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具有固定居所的证明;

(三)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犬只的检疫免疫证明。

单位申请养犬登记:

(一)书面申请材料;

(二)单位主体资格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

(四)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犬只的检疫免疫证明;

(五)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