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申请养犬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个人申请养犬登记的: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本市的合法证件;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的居所。

单位因工作需要申请养犬登记的:

(一)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有犬笼、犬舍、围墙等防护设施;

(三)有专职管养犬只的人员;

(四)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