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第二章 养犬限制与登记管理第十三条有效申请养犬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个人申请养犬登记的:(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本市的合法证件;(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有固定的居所。单位因工作需要申请养犬登记的:(一)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二)有犬笼、犬舍、围墙等防护设施;(三)有专职管养犬只的人员;(四)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