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养犬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并为犬只植入电子标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