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四章 伤害事故的处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教育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及时派人指导、协助事故处理。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