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四章 伤害事故的处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及时调查伤害事故原因;必要时,应当保护伤害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并请求公安、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受伤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了解伤害事故情况时,学校应当协助、配合,提供真实情况和证据。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