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渭河流域生态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第二十条有效渭河流域水电开发,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符合国家发展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生态保护要求。对渭河流域已建小水电工程,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分类整改或者采取措施限期退出。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