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渭河流域生态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第二十一条有效渭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应当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治理方式,提高渭河流域生态系统自我修复能力和稳定性。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