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城市更新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研究城市更新相关重大事项。区人民政府负责推进和管理本辖区城市更新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城市更新工作。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