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更新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牵头拟订城市更新政策,建立全市统一的城市更新信息系统,组织编制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更新计划,制定相关规范和标准。发改、财政、资源规划、住建、文旅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更新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