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开展城市更新活动,遵循下列基本要求:

(一)持续完善区域功能,推进岛内外一体化,加强城中村改造,补齐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提升城市功能和居住品质,优化宜居城市建设;

(二)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开展既有建筑节能绿色改造,提升资源、能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推进绿色城市建设;

(三)落实城市安全韧性行动要求,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提高城市安全水平和防范重大风险能力,深化韧性城市建设;

(四)坚持数字赋能,注重采用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手段,推进智慧城市建设;

(五)落实城市风貌管控和历史文化保护要求,优化城市设计,延续历史文脉,推动人文城市建设;

(六)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结合具体情况差异化确定更新对策、更新方式和更新政策,统筹推动、分步实施各项城市更新工作,防止反复施工、大拆大建。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