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第四章 城市更新保障第三十三条有效鼓励集体建设用地按照规划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在符合规划、满足安全要求、尊重利害关系人意愿的前提下,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利用国有闲置、低效的工业、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用地、房屋,建设和改用保障性住房。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