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第四章 城市更新保障第三十二条有效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通过制定土地用途、建筑使用功能变更正负面清单,允许整治提升、拆整结合类城市更新项目在符合土壤污染防治等要求和区域发展导向的前提下,变更现有土地用途、建筑使用功能。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