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第四章 城市更新保障第三十四条有效建立政府财政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产权单位共担、居民合理承担、金融服务保障的城市更新项目资金多主体筹措机制。老旧小区房屋所有权人可以按照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使用公积金贷款用于支付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成本费用。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