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桥涵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