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湟水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传播文明理念,倡导低碳生活,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水生态保护相关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