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湟水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对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涉及的有关县(区)开展年度考核。考核不能稳定达标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