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传播文明理念,倡导低碳生活,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水生态保护相关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