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枸杞产业发展促进条例/第四章 品牌建设与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和涉及枸杞产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枸杞品牌建设,打造具有青海特色的枸杞区域公用品牌、产品品牌和企业品牌,提升本省枸杞知名度、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鼓励和支持产业联盟、行业协会商会、企业等共建区域公用品牌。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