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枸杞产业发展促进条例/第四章 品牌建设与保护第二十七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枸杞区域公用品牌的评定工作,推进区域公用品牌的培育、宣传,加强“柴达木枸杞”“神奇柴达木”等区域公用品牌的保护和使用管理。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