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按照监督抽查计划,组织开展枸杞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依法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

发生枸杞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枸杞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