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枸杞产业发展促进条例/第三章 质量安全保障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按照监督抽查计划,组织开展枸杞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依法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发生枸杞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枸杞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