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旅游条例/第四章 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第五十二条有效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时,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利益,不得有损害国家安全和民族尊严的言行。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