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旅游条例/第四章 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第五十一条有效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领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减少游览项目或者缩短游览时间;(二)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三)向旅游经营者索要或者收受回扣;(四)向旅游者索要小费或者其他财物;(五)强行滞留旅游团队或者在旅途中甩团、甩客;(六)殴打、谩骂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旅游者;(七)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