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领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减少游览项目或者缩短游览时间;

(二)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

(三)向旅游经营者索要或者收受回扣;

(四)向旅游者索要小费或者其他财物;

(五)强行滞留旅游团队或者在旅途中甩团、甩客;

(六)殴打、谩骂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旅游者;

(七)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