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旅游条例/第四章 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第五十三条有效景区应当设置停车场、公厕、环卫、通讯、安全保障、医疗救护、紧急避险、残疾人无障碍通道等必要的旅游服务配套设施。应当在醒目位置,使用国际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设置中外文导向标志、服务设施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景区内摊点的设置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