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旅游条例/第三章 旅游资源保护与利用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本地森林、草原、湿地、黑土地、冰雪等生态资源优势,促进旅游与农业、工业、文化等领域的融合,发展生态旅游、冰雪旅游、边境旅游、历史文化旅游、民族民俗旅游、乡村旅游、工业旅游、红色旅游和休闲娱乐旅游等旅游产品,鼓励发展新业态旅游产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旅游产品时,应当结合关东地域、民族民俗和历史文化特色,充分挖掘旅游资源的文化价值,提升旅游产品的文化内涵。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