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旅游条例/第三章 旅游资源保护与利用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估,建立旅游资源档案,指导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