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景区、旅馆等旅游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对周边生产、生活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