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立法项目课题研究、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科学确定立法项目。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的具体工作,并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落实。

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