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一节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第十四条有效常务委员会立法计划应当与年度工作要点、监督工作计划、代表工作计划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计划相衔接。市人民政府编制立法计划时,应当加强与常务委员会立法计划的衔接。常务委员会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意见;立法规划、立法计划通过后应当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7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