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Chapter 2 立法准备/Section 1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Article 13In force常务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立法项目课题研究、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科学确定立法项目。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的具体工作,并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落实。Local Regulations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7, 2024Article 1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4